招标答疑和澄清的区别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和澄清两者意思基本一致,均是对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
怎样实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共同富裕,一个古老而新鲜的词汇,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加响亮起来.说古老,因为它是中国传统社会理想的重要内容,一直是中国人民的共同追求;说新鲜,是因为在经历了“先富论”的嬗变以后共同富裕实现了新的回归.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把“先富论”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体制上、政策上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打破了平均主义的束缚,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但是,20多年过去了,“先富论”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出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不断拉大,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分化.我无须列举反映贫富差距的有关数字,这样的数字见诸各类媒体报端.这种弊端的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少数人占有了改革的成果,而大多数人没有平等地享受这样的成果,伤害了大多数人的感情,也必然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少数人的富裕不是富裕,少数人的发展不是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大力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少数人发展、少数人富裕的局面,实现全面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把“共同富裕”作为主调,以。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下面是标准~是什么概念~该如何计算啊~ 假设有10家投标人,分别按数值大小排列为:P1﹤P2﹤P3﹤.﹤P10,那么参与计算时根据N﹥5,去掉最小P1和最大P10,评标基准价=(P2+P3+P4+.+P9)÷(10-2)×50%招标评审价×50%.那么5家以下的就更简单了,假设4家P1.P2.P3.P4,评标基准价=(P1+P2+P3+P4)÷4×50%评标基准价的50%.
公开招标废标条件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其本意是认为如果有投标意向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不能构成有效的竞争,失去招标的意义.至于因为其中几家因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被认定.
投标人编制说明怎么写 《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和澄清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提出的原则制定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力求内容完整、准确无误,一旦发出,不再变更.但或因百密一疏,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修改时,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这是《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权利.允许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招标人依据《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澄清和修改的内容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由于投标人需要根据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调整投标策略,测算投标报价.从招标人发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到投标截止日期,需要给投标人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至少15日,是依据《招标投标法》作出的.作为规范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规范》,依法作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但考虑到药品集中。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2006 年)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及解析:C.解析:《民法通则》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其中C 项因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 C 项正确.A 项虽然与合同相关,但只是商谈,并没有进入缔约阶段;BD 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