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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立法保护管理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

2020-09-26新闻12

科技日报记者?陈曦

9月25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的制定与施行,为天津市加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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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立法保护管理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了此规定。

《规定》共30条,首先确定管理基本原则: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因地制宜,注重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规定》强化了天津市和相关区政府及部门职责,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责任,明确相关区承担具体管理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

《规定》还明确管控地区分级管理要求,衔接2018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明确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按照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三级管控区实行分级管理,并细化了对各级管控区的管理要求。

一级管控区主要包括生态廊道地区和田园生态地区,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关系到城市生态安全保障。因此《规定》重点规范了一级管控区的保护和管理:明确一级管控区应当统筹生态廊道、农田、林地、湿地、河道等空间布局,加强生态系统治理和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除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工程等5类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加强对林地、湿地等生态保护区域人员进出、车辆通行的组织引导。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禁止机动车通行,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干扰;从事旅游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有损害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在严格保护绿地、湿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方面,《规定》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管控地区绿化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养护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对管控地区内湿地实行优先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对管控地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禁止在管控地区内从事盗伐、滥伐林木,毁坏植被,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擅自放牧、捕捞、放生等破坏生态功能的活动。

《规定》还完善了管理机制和监管平台,建立市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协同工作机制;发挥综合监管平台作用;鼓励社会参与保护和管理。

为了切实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增强法规的刚性约束,维护好来之不易的生态文明建设成果,《规定》对破坏绿色生态屏障的行为,还设定了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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