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据法中,证人弹劾制度(即impeachment)具体的体系及内容是怎么样的? 我看到这样的资料:弹劾证人可信度,包括(一)关于证人品格的名声、意见和特定事例;(二)证人先前…
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 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现代英汉词典》)。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Hearsay)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在普通法时代,关于传闻的定义,英美学者曾经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美国学者曾作过统计,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颁布之前,关于传闻的定义竟有上百种之多,但没有一个定义能为大家所接受。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规定:“‘传闻’是指除陈述者在审理或听证作证时所作陈述外的陈述,行为人提供它旨在用作证据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可见,传闻一般是指庭外的陈述。“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来源意义上讲的,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hearsayevidence)。当然,这里的“证据”并非在“查证属实的事实”的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证明材料”或“证明的根据”来理解,否则就不可能有什么“传闻证据”一说。什么是传闻证据?在这个问题上,各国学者基本上都同意它的内涵,即“用来证明所述事实为真的庭外陈述”,但对于其外延存在较大的分歧。按照台湾学者的理解,“传闻证据,本有广狭二义,从狭义言,系专指言词而言,即证人并非陈述自己亲身经理之事实,而仅就。
美国传闻证据规则中的excited utterances' rule指的是什么规则呀 这是传闻规则的例外规则之一Excited utterance处于激动状态的言语,或兴奋言语。当陈述人在由某惊人(startling)事件或情形所引起的激动的压力(stress)下就该事件或情形所作之相关陈述,不具有证言的实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