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哪些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这些事由。从该条规定的精神上来看,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必须是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事由。
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与其哪些理由 合同先履约一方有充分理由怀疑合同另一方不能履约而停止履约的行为,叫行使不安抗辩权(原文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比如先履约方是供货,而经调查,合同另一方根本没有充足资金付货款而暂停供货,就是行使了不安抗辩权。若合同另一方提供可以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的证据(比如银行担保等),则先履约一方必须继续履约供货。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怎样的
什么条件下依法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先履行一方就可以行使不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
不安抗辩权怎样行使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不安抗辩权可以在什么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