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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中承运人的免责情况有哪些 华沙公约里是否有关于空运货物运输延误的索赔条款?

2020-07-19知识16

《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 )。)。 推定过失责任制《华沙公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其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制。(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华沙公约的第三章 承运人的责任 (1)对于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2)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期间,不论是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3)航空运输的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是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任何损失应该被认为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事故的结果,除非有相反证据。(1)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2)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就不负责任。(1)运送旅客时,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十二万五千法郎为限。如果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可以分期付款方式赔偿损失时,付款的总值不得超过这个限额,但是旅客可以根据他同承运人的特别协议,规定一个较高的责任限额。(2)在运输已登记的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二。华沙公约中,承运人的免责情况有哪些? 华沙公约中承运人的免责情况就是不不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可以不用陪。有关海洋、航空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和赔偿标准 海洋运输看一下《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后面两个是以《海牙规则》为基础的,《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是最低限度的,责任制为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制,但是到《汉堡规则》采用过失推定制,即在货损发生后,首先推定是承运人有过失,如承运人主张自己无过失,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这个我也不清楚是神马概念)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有影响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是以《华沙公约(1929年)》为中心的华沙公约体系。其中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适用最为广泛,已经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可。这两个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公约的适用范围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华沙公约》与《海牙议定书》的精神是一样。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有哪些? 来源:www.examda.com  二、承运人责任的法律规定 有关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由1929年10月12日在波兰的华沙签署的《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华沙条约的内容 是华沙公约,不是条约,全名叫《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因为是在华沙签订的,所以又称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本公约的当事国;认识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称“华沙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件在统一国际航空私法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认识到使华沙公约和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必要性;认识到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性;重申按照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原则和宗旨对国际航空运输运营的有序发展以及旅客、行李和货物通畅流动的愿望;确信国家间采取集体行动,通过制定一项新公约来增进对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一致化和法典化是获得公平的利益平衡的最适当方法;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适用范围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华沙公约里是否有关于空运货物运输延误的索赔条款? 华沙公约有的!本公约各签字国注意到,华沙公约并未包括非运输合同一方所办国际航空运输的专门规则,因此认为有必要制订适用于这种情况的规则,经协议如下:第一条 本公约中:(1)“华沙公约”,根据第二款所述合同中的运输受何者约束,分别指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指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2)“缔约承运人”指以业主身份与旅客或托运人,或与旅客或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一项适用华沙公约的运输合同的人;(3)“实际承运人”指缔约承运人以外,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办理第(2)款所指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但对该部分运输此人并非华沙公约所指的连续承运人。在没有相反的证明时,就认为授权是存在的。第二条 如实际承运人办理第一条第(2)款所指合同规定适用华沙公约的运输的全部或部分,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应受华沙公约规则的约束,前者适用于合同规定运输的全部,后者只适用于其办理的运输。第三条(1)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在雇佣代理范围内行事时,对实际承运人所办运输的行为和不行为,应该认为也是缔约承运人的行为和不行为。(2)缔约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在雇佣代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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