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一)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技”、“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二)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或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四)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五)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六)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七)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广告在食品业市场营销中的作用第一,形象共振。共振是物理学中的概念,是指一个物理系统在特定频率下,以最大振幅做振动的情形。在共振体系中,由于振动频率基本相同,振幅叠加,会产生最大的效果。很多道理在自然与社会之间是通用的,完全可以用共振来解释合作广告的效用机理。第二,费用降低从费用的承担角度考虑,合作广告可以分成两种形式。一种是广告中两个品牌的地位平等,角色均衡,由双方共同出资进行。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如何处罚 (二)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该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要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该法第四十八条,对食品标签、说明书提出三项要求:一是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三是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四)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对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设定了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
食品经营户(个体)不建立食品台账如何处罚 国务院特别规定第五条有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的规定,但无处罚。而食品安全法第39条规定一般食品经营者的义务为进货查验(含个体户),而只有食品经营企业才要求进货查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