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法定抵消与抵消适状的概念 1法定抵销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按对zd等数额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2符合法定抵销权成立要件的状态,称为“抵销适状”法定抵销权的成立要件为:第一,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第二,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第三,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第四,抵销不能附条件或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回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答,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定抵销权具有溯及力是什么意思,能不能举例子,再说明法理基础,谢谢 抵销权的溯及力,2113所谓债务抵销的5261溯及效力,是指债务抵销4102使相互间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1653销时,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的法律效力。通常抵销权成立的时间与实际行使抵销权的时间并不一致,权利人行使抵销权能否溯及至抵销权产生之时,我国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司法实践缺乏统一标准。一、举例如下: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贷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经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贷款。解析:此时,按照法定抵消权具有“溯及力”,则甲公司有权主张抵消。甲对于乙享有的债权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取得了法定的抵消权,即诉讼时效经过后,他行使法定抵消权,溯及至享有抵消权那天。如果在期间内未取得抵消权,则不能作为主动债权抵消。简单来说,如果在甲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乙又享有了对甲的债权,即双方互负债务。若是在甲债权的诉讼期间以外,才互负债务。则甲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如果甲对乙享有法定抵消权之前,乙欠甲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那么甲就永远不享有抵消权。二、法理基础:我国法律虽然未明确规定这一溯及效力,但学界通常认为我国法定抵销应当具有溯及既往的。
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达到法定抵消条件或者约定的合意抵消条件时,可以不抵消吗?
法定抵销权具有溯及力是什么意思,能不能举例子,再说明法理基础,谢谢 抵销权的溯及力,所谓债务抵销的溯及效力,是指债务抵销使相互间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的法律效力。通常抵销权成立的时间与实际行使抵销权的时间。
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什么时候可以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债务行使法定抵销权要符合什么条件? 债务行使法定抵销权要符合下列条件: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 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
合同法中为什么用“抵销”而不用“抵消”,之间有什么区别? 1、含义上:“抵销来”是说金融方面冲抵债务。法律中有“抵销权”的术语。“抵消”是说两种事物因为作用相反而全部或部分消除。2、合同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会计准则》中用的是“抵销分录”,而《会计》中叫“抵消分录”,因此合同上也采用这种写法。3、法律上《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源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百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度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扩展资料:合同法中的两种抵销:一、约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是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一个共通点,只是约定抵销对于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知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双方所负债务是否届履行期限也无要求,只要不违道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可以合意抵销。二、法定抵销主张法定抵销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1、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4、抵销不能附条件或附期限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抵消”跟“抵销”有什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