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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企业噪声源的名称 噪音扰民的内容

2020-09-25知识4

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夜间施工噪音可以找当地环保局投诉,或者直接报警处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扩展资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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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业是利用KMSV声学相机对噪声源进行定位和分析的吗? 可以的,我在环保公司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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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业有哪五种职业危害 机械制造加工业主要有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铸造车间的生产性粉尘;高温及热辐射;有害气体,如熔炼金属与浇铸时可产生一氧化碳;以及噪声、振动等。锻造车间的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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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噪声可分为哪几类? 生产性噪声大体可分为三类:空气动力性噪声,如各种风机噪声、燃气轮机噪声,高压排气锅炉放空时产生的噪声;机械性噪声,如纺布机噪声、球磨机噪声、剪板机噪声、机床噪声。

产生机械方面噪声的原因 一般来说了,由于机械设备运转时,部件间的摩擦力、撞击力或非平衡力,使机械部件和壳体产生振动而辐射噪声。机械噪声的特性(如声级大小、频率特性和时间特性等)与激发力特性、物体表面振动的速度、边界条件及其固有的振动模式因素有关。提高机器制造的精度,改善机器的传动系统,减少部件间的撞击和摩擦,正确地校准中心调整好平衡,适当地提高机壳的阻尼等,都可以使机械振动尽可能地减低,这也是从声源上降低噪声的办法。控制噪声的基本途径首先是控制噪声源,其次是控制噪声传播和噪声接收。此外,根据声波干涉原理用“反噪声”控制噪声的反噪声技术已开始试验研究,为噪声控制开辟了又一途径。

噪音扰民可以报警吗? 噪音扰民可以报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1)在城市市区。

我现在在一个机械制造厂工作,负责机械设备的电气配套设计,安装,调试 能否报名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 要看学历、所学专业、工作年限是否符合条件

噪音扰民的内容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

居民区周围有工厂是否合理? 居民区周围有工厂合理不合理判断如下:一、特殊工厂类,国家的规定是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环保部2008年第8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附件中规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三章第338条: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但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民用建筑与厂房之间要至少25米的间距,距离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二、一般工厂类,1、大气环境,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

#环境#噪音扰民#环境污染#噪声危害#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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