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内蒙古晨报】;
2020年9月24日上午9时,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接某某等18人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该案件系“2·23”系列案件中社会关注度最高的案件。被害人、被告人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19年2月23日8时20分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超员承载违规车辆运送工人时发生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接某某等18人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2015]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及时有效对长期违规用车辆作为通勤车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监督、制止,放任该车辆作为安全生产设施使用,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因本案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将于庭审结束后择期宣判。
来源: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