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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能代理破产人的案件 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2020-07-19知识16

公司宣告破产,为对方债权人当过代理律师,还可以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吗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五、杨振中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手机:15110172119(微信同)邮箱地址:yzz03@163.com 网址:www.jingsh.com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2层 详细>;>; 。破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一、管理人的概念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它是一个机构的名称吗?抑或是一种职务的名称?小编认为,管理人不是机构的名称,而是职务的名称。。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是否有特殊要求 管理人的资格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3.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1)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2)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3)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的,主要是指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337613236《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4)其他。4.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5.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1)对于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属于有利害关系: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吗 五、杨振中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手机:15110172119(微信同)邮箱地址:yzz03@163.com 网址:www.jingsh.com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2层 详细>;>;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有什么区别 五、杨振中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手机:15110172119(微信同)邮箱地址:yzz03@163.com 网址:www.jingsh.com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2层 详细>;>; 。破产案件管理人只能是法院公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人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管理人在2007年编入“浙江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产生,每家机构不超过1人。(三)社会中介机构入册条件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1.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2.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县及县级市域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入册条件可适当放宽。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按照上述条件执行。(四)个人入册条件2007年编入“浙江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已从事过管理人工作并建立了管理人团队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吗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只能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请问,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是什么,如何申请,申请条件是什么?对办案律师有什么要求?谢谢了!《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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