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原则 9.2.1 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必须在充分综合研究矿床地质条件,控矿因素的基础上,严格按投资者认可同意的工业指标圈定矿体,估算矿产资源/储量。预查,普查时可用我国稀土矿山数十年开采经验总结出的一般工业指标进行圈算(见附录I):详查、勘探所用指标应结合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依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论证确定、投资者认可下达的工业指标进行圈算。9.2.2 根据矿体形态、产状和勘查工程控制程度,选择合理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常用的方法有断面法(水平断面法和平行垂直剖面法)、地质块段法和地质统计法和最近出现的SD法等(见附录D)。9.2.3 对稀土内生矿床应按矿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别、矿石类型、品级划分矿块(段)、分别估算矿石量、平均品位[w(REO),%]和稀土氧化物量(REO,吨)。对风化壳离子吸附型矿床还应根据稀土配分成果计算轻(LREO=La2O3+…+Nd2O3)、中(MREO=Sm2O3+Eu2O3+Gd2O3)、重(HREO=Tb2O3+…+Lu2O3+Y2O3)稀土氧化物量及Y2O3、Eu2O3等计价元素的氧化物分量储量。其中储量用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可实际开采的数量表示。基础储量、资源量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示。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图件上应标明各类矿产资源。
有关资源量估算的概念和原则 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的规定含义,煤炭资源划分为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具体项目中估算的资源究竟属哪一类,不仅取决于它的地质可靠程度,还要取决于它的可行性评价程度。只有在地质可靠程度达到控制的、探明的,经济意义在边际经济的以上(含边际经济的),煤炭才能划为基础储量。经济的基础储量在扣除设计、采矿损失后就得到储量。未进行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时,只能定为资源量。由于在预查、普查阶段获得的地质信息和基础资料较少,对煤炭资源开发的经济意义只能进行概略研究,因此,新规范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界定在预查和普查阶段使用。矿产资源是埋藏在地下的,难以直观衡量,因此,原规范的“储量计算”,新规范改为“资源量估算”,“估算”一词是国外表示储量计算的名词,对于以点、线的观察和采样测试,推断块体的地质特征和矿产质、量的勘查工作来说,用“估算”去表述取得具有相当误差的资源储量数据的数学过程可能更为贴切,同时在国际上也易于交流。但要说明的是:“估算”不代表勘查过程的低质量、高误差,不代表取得资源储量数据的数学过程的粗糙和低精度。估算的方法、参数的确定、运算过程与过去的。
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一般原则 9.2.1 矿体的圈定必须根据矿体赋存规律,严格按工业指标和可行性研究结果合理进行圈定。9.2.2 参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的工程质量和其他基础资料,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程、规定的要求。9.2.3 根据矿床的产状、形态及勘查工程布置形式合理选用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方法,一般采用几何图形法、地质统计学法、SD法等储量估算方法,但使用的计算机软件须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对估算方法和结果的正确性,应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检验。9.2.4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和分类条件,分矿体块段、矿产资源/储量类型、能分采的矿石类型或品级分别估算矿石量和矿石品位。当开采方式不同时应分别估算露采、坑采地段的矿产资源/储量和矿石品位,同时估算露天采场的剥离量。9.2.5 对工业指标中规定的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共生矿产和伴生有益组分,应分别估算矿产资源/储量和矿石品位。9.2.6 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块段划分,原则上应以工程间距圈定的范围为限,可采储量部分应以可行性研究圈定的范围为限,应尽量集中在首采地段,不同类型矿产资源/储量块段不应频繁交叉重叠。9.2.7 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应圈出并扣除采空区的矿产资源/储量。对地面压矿的永久性建筑物、铁路、主干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