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售付汇证明) 一、业务概述我国境内机构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怎么理解 这个主要是为了方便国家收税确定的,以方便确定所得来源,判断是来源于国内或者国外。这种设计初衷应该是针对非居民企业(真正的外国企业)的收入来说的,外国的企业来源于。
哪些特许权使用费应纳入完税价格缴纳关税 一、特许权使用费应纳入完税价格的理论基础和国际标准1947年缔结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是一个政府间的多边贸易协定,以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为宗旨,可以称为是现代国际贸易的基础。GATT第七条首次引入了关税估价的基础应为进口产品的“价值(value)”为标准的概念[1],这一独立于“价格”和“成本”的概念并未在GATT中得到具体的解释。针对GATT第七条提出的海关估价标准,20世纪70年代末生效的 WTO《海关估价协定》(CVA,Customs Valuation Agreement)对海关估价的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这也是大多数国家海关估价标准的来源与出处。协定第一条指出,海关计税价格应为产品的“交易价值(transaction value)”即为产品销售价格(selling price)增加或减去协议第八条规定的若干项调整因素(adjustments),其中应当加入“交易价值”的调整因素中即包括第8.1(c)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特许权使用费只有应同时满足以下主要标准时,才应纳入“交易价值”: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由进口方直接或间接的向出口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出口方向进口方销售货物的条件;所增加的费用应当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