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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目 资源税最新税目

2021-03-26知识4

资源税的税目有多少个? 资源税的税目一共设有7个,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征,都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①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每吨税额标准为8元至30元。②天然气。专门开采。

资源税税目表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最新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 最低0.27元/天开通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詹奎芳附1: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税目税率5%5%8元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 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5元3元3.2元3.2元2.8元2.5元2.3元2.5元2元2.5元2.5元3.6元4元3元2.5元3.6元3元2.5元2.5元2.5元3元3.2元3元2.3元2.3元3元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吨、立方米、千克、克拉计税单位一、原油二、天然气三、煤炭(一)焦煤(二)其他煤炭: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一)玉石、硅藻土、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焦宝石、萤石(二)磷矿石(三)膨润土、沸石、珍珠岩20元吨15元10元吨吨-1-税目(四)宝石、宝石级金刚石(五)耐火粘土(不含高铝粘土)(六)石墨、石英砂、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瓷土)、云母(七)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八)工业用金刚石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六等税率10元6元计税单位克拉吨3元吨2元2元2元1.7元1.4元1.1元0.8。

2018年最新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 原发布者:jq45614922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税目一、原油二、天然气三、煤炭(一)焦煤(二)其他煤炭: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一)玉石、硅藻土、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焦宝石、萤石(二)磷矿石(三)膨润土、沸石、珍珠岩(四)宝石、宝石级金刚石(五)耐火粘土(不含高铝粘土)(六)石墨、石英砂、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瓷土)、云母(七)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八)工业用金刚石(九)石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六等(十)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十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五、黑色金属矿原矿(一)铁矿石入选露天矿(重点矿山)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六等入选地下矿(重点矿山)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六等入炉露天矿(重点矿山)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入炉地下矿(重点矿山)二等三等四等入选露天矿(非重点矿山)二等四等五等六等入选地下矿(非重点矿山)三等四等五等六等入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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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七大税目(征税范围)是什么? 展开2113全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分为原油、天然5261气、盐、黑色金属矿原矿4102、1653有色金属矿原矿、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共七大类。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资源税税目 打114,查询一下当地的税务部门的电话,他们那里应该会有详细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9号),资源税税目、税 参考答案:A

资源税征收范围,税目,税率是多少

资源税征收范围,税目,税率是多少 征收范围矿产品,包括:2113原油,天5261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4102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等。1653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税目和税率(1)原油8一30元/吨(2)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3)煤炭0.3一5元/吨(4)其他非金属矿原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5)黑色金属矿原矿2一30元/吨(6)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7)盐固体盐10一60元/吨液体盐2一10元/吨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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