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的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是预期违约相对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届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条件。迟延履行,又称给付迟延。一般认为,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迟延履行可以包括对以下两种情况的描述:其一,已届履行期而未履行债务。其二,债务已经履行,但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履行时间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这两种情况,都可以产生先履行抗辩权。这里所称的迟延履行,并不仅指双务合同作为交换代价的主给付,还包括附随主给付的其他义务。负有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负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虽履行期已经届至,但有权暂不履行合同,而等待其履行。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一方逾期未履行合同的,另一方产生解约权。当合同履行对被违约人仍有必要,其仍然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导致法定解除权的丧失。在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无结果或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目的已经丧失时,当事人还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负有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超过规定期限时,在后一方履行的当事人的履行期限通常可以要求顺延。要求顺延的主张,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当合同履行有先后之别时,在后一方享有期限。
关于用抗辩方式要求提高违约金的疑问 反诉和抗辩是指诉讼中的被告而言。对于此条而言,也是被告享有的权利。一审中被告未提出反诉或抗辩,二审中也可以以法律提出抗辩,要求调整违约金。既然一审你是作为原告,。
债务转移或者转让后,抗辩权和抵消权如何转变,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