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巡回法庭如何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的电话和地址是什么 第四巡回法庭2113的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郑5261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交叉4102口博学路33号,电话1653号码可以打114查询。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1、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2、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3、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4、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5、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6、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是怎样的一个存在? 本人正在最高院一巡实习,北大本硕,中国法J.M&美国法J.D.,可以给你提供一些信息:今天先说其中的一个侧面:一巡办案团队的办案流程。第一,第一巡回法庭是最高院派驻地方的派出法庭,这点不同于美国的巡回法庭(Circuit Court)。美国的法庭分为联邦法庭和州法庭,巡回法庭是联邦法庭,属于美国最高法院的下属法庭,级别低一级。而中国的巡回法庭关系类似于公安局和派出所的关系,只是办案权限等有所差别,而不是上下级关系,中国巡回法庭的判决等同于最高院本部的判决,是终审判决,而美国联邦巡回法庭的判决则可以上诉,当然这取决于美国最高院是否接受。第二,第一巡回法庭的办案团队组成。一巡分为民事、行政、刑事三大块,以承办法官为中心组建办案团队。一个案件由三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中最主要的是承办法官,要提出该案的处理意见。该承办法官是由最高院本部调过来,或者其他巡回法院调过来的,他们的编制都在北京。每个法官下面一般有两个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一般都是下面各级法院的精英借调过来的,当然最高院的借调经历会给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将来的仕途带来帮助。两个法官助理也有区分,一个主管全局的,借调期为2年,管着书记员和实习生;另外一个法官助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具体设在沈阳什么地点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位于沈阳21世纪大厦旁边、原浑南审批大厅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系统统一编号立案,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盖最高人民法院印章。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主要将审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于2015年1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2月1日开始受理和审理案件。扩展资料:设立背景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的人员设置 法官选拔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从优选派、严格选拔”的原则,从现任院、庭领导及民事、行政审判部门选派业务骨干到巡回法庭工作。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将每两年进行轮换。现任领导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专委、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副庭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庭长孔祥俊,民四庭原副庭长周帆;廉政监察员: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原廉政监察员续文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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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巡回法庭有几个 最高法巡回法庭有52616个,涵盖华东、华中、华南、西4102北、西南、华北。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1653,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第一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巡回法庭制度的设置还具有如下几点重要的现实意义:1、可以有效解决现有法庭设置分散,审判力量不集中,辅助人员办案、法官从事辅助工作的问题。不少法庭除庭长、副庭长以外,没有审判员,只有书记员。庭长、副庭长通常忙于协调、管理等政治、行政事务,无暇顾及审判,只好将本属法庭核心业务的庭审等交付给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行使,庭长、副庭长仅在草拟的裁判文书上签署自己的名字,既违背了司法直接言辞的原则,又助长了以审批形式存在的行政管理意识、官本位意识,将具体的审判贬低到庸俗的事务性范畴,不利于先进司法理念的培育和发展。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