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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13名在校生出租微信号,被卷入网络刷单诈骗案

2020-07-23新闻11

7 月 23 日,记者从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了解到,花溪某学校的陈同学,为了赚零花钱,将自己的微信号租给他人,每天获利 40 元。这位陈同学也因此被卷入一场网络刷单诈骗案。

5 月中旬,在花溪某学校读书的陈同学听说将微信号出租可每天收取 40 元的租金,并且租金日结。得知该消息后,陈同学考虑到,在学校老师不允许用手机,为此微信也用得很少,反正闲着也是闲着,不如拿来租给别人。随即,陈同学便与一位微信网名叫 " 黄小芳 " 的网友取得联系,并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号出租给了对方。

陈同学每天按时领取到了自己 40 元的租金。尝到甜头的陈同学很快将这一 " 好消息 " 告诉班上的其他同学,于是,在陈同学的介绍下,先后有 12 名该校的同学加入其中。但他们完全没有考虑到,这一举动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2020 年 7 月 21 日 15 时许,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涉网犯罪侦防中心得知,广东省佛山市发生一起电信网络刷单诈骗,该刷单诈骗嫌疑男子就在花溪。这个男子不是别人,正是之前所说的陈同学。

面对突如其来的民警,陈同学发懵了:" 我每天按时上课,怎么就涉嫌犯罪了?" 经警方调查核实得知,在佛山市发生的那起电信网络刷单诈骗案,犯罪分子使用的微信正是陈同学出租的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同时民警还发现,由于存在违规操作,陈同学的微信账号还曾被多次封停,但他多次解封后,却继续在网上进行出租。

据了解,目前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涉网犯罪侦防中心已将包括陈同学在内,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另外 12 名在校学生传唤到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延伸

据办案民警介绍,事实上,在《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也已明文规定,微信用户拥有账号的使用权,但不可以将账号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也不可以租用或借用他人的微信账号。出租微信账号不但存在极高的安全风险,本身也违反了微信软件的使用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在此,花溪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在生活中看到任何类似 " 租售微信 "、" 出租收款码 "、" 借用身份证 " 等信息都要提高警惕,不要被一些蝇头小利所迷惑。同时,如在 QQ 或微信平台发现诈骗,请在 QQ/ 微信客户端渠道或前往 " 腾讯 110" 小程序举报,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王杰

#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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