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要如何行使?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 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 。
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是同一个概念吗?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如何理解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在明确了履行顺序的条件下,当发生后履行一方失去履行能力的可能的情况,先履行一方可以延缓履行自己的债务。
双务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存在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是双方都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