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虚开发票牟利,8名被告人获刑!
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更是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然而
犯罪分子为牟利
对发票动起了歪心思
为他人 提供虚开发票等“服务”
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海、吴某荣为谋取沙县政府的涉税补贴和赚取开票费用。由被告人肖某海出资3000至5000元不等的费用,让被告人肖某军以他人的名义在沙县注册公司,将注册的沙县公司纳入被告人吴某荣成立的沙县金石公司,由被告人肖某海、吴某荣联系需要发票的公司后,雇佣被告人许某、王某香、罗某妮等人负责领取增值税发票、制发合同、寄送发票、收转钱款等事务。被告人胡某彪、刘某利为获得开具发票的好处费,为虚开发票的行为牵线搭桥,提供介绍帮助。
(图为用于虚开发票签订的虚假合同)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海、吴某荣、肖某军、许某、王某香 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犯虚开增值税发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告人罗某妮 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犯虚开发票罪。被告人胡某彪、刘某利 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和悔罪表现,沙县法院分别判处主犯肖某海、吴某荣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分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肖某军、许某、胡某彪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王某香、罗某妮、刘某利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缓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文稿来源:沙县法院
编辑:饭饭、何凡、周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