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请问这句话错在哪里 个人认为,这句话如果错了,那么只能从这个方面来看.从宪法典条文上看,我国宪法只规定全国人大是宪法的修改机关而没有规定全国人大是宪法的制定机关.但从宪政理论和宪政实践上来看,全国人大也享有制宪权(本不想过多论述了,但是看到“gongguanzuoye”的回答还是多说明些吧).具体依据是,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宪权是国家权力存在的最高体现,自然由全国人大行使;全国人大行使组织国家权力行使的职权,国家具体权力的组织以制宪权为基础;从宪政实践看,再我国,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是相统一的,第一步宪法的制定与几次修改都由全国人大通过.这就说明,尽管在我国宪法条文中没有具体的制宪机关,但从宪政原理与宪政实践中,我们可以认定,全国人大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再说几句,有人说我国宪法只有一部,这是错误的.新中国历史上共有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但是1982年之后的宪法就没有再重新制定过了,以后都是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出现的.
法的修改、法的修正、法的修订分别是什么?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修改”、“修订”和“修正”三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对三者进行了明确的解释.修改指“改正文章、计划等里面的错误、缺点”,修订指“修改订正(书籍、计划等)”,修正指“修改使正确”.相比较而言,修改的外延最大,修订次之,修正则最小;而从内涵来看,修改与修订较为接近,都是改正错误、缺点的意思,而修正则明确地指向“修改使正确”,其更具体的意思是对缺点和错误部分进行修改使之正确.从运用角度来说,如果法律修改的内容较少,仅涉及部分条款,通常采用修正的方式,可称之为部分修改.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需要发布一个专门的立法性文件,具体列举修改的内容.该专门的立法性文件又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修改决定,一种是修正案.前者如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后者以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和1997年刑法的七次修正最为典型.与修正是部分修改不同,法律的修订是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可称之为整体修改.在修改方式下,立法机关仅需公布一个修订后的整个法律文本,而无须公布专门列举修改内容的立法文件.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修订。
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宪法序言的修改.将三个代表思想写入宪法.2、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3、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4、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5、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6、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7、第五十九条,全国人大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个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的代表.8、第八十条,国家主席的职权.9、第八十一条,国家主席在外事活动中的职权和代表权.10、第八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职权规定.11、第九十八条,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换届的时间调整为5年.12、宪法第四章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我们国家的宪法修改了几次,以及修改的内容是什么?
新中国成立后,一共颁布了几部宪法? 1949年9月2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这是新中国宪法史上第一个较完备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总计7章60条.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条款比《共同纲领》增加了近一倍.它肯定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用根本法的开形式巩固了人民革命的成果和建国以来政治、经济上的新成就.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阶级关系都发生深刻的变化,“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陷入长期混乱之中,在此背景下,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存在着严重缺点和错误的1975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通过了1978宪法.它确定了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任务,在国家机关的机构和职能方面做了许多新规定.但是没有完全摆脱“左”的思想的影响.此后,虽在79年和80年两次进行修改,但仍存在较多的缺陷.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1982宪法.这是新中国颂布的第四部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全文计4章138条.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宪法。
新中国宪法一共修改过几次? 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部宪法: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第四部宪法: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在哪一年的宪法中提出的? 1999年3月15日-16日举行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