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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逐步减少商品住宅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020-11-10新闻21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陈王凤)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国家和省级试点,充分发挥土地综合整治对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平台支撑作用,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从坚持规划引领、综合治理、强化底线思维,严守整治原则、科学规范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等十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

坚持规划引领、综合治理

《意见》指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在国家确定的试点范围外,从全省再选择不超过20个省级试点乡镇(农场),以乡镇(农场)为基本实施单元,以乡镇(农场)全部、部分行政村(连队)、单个行政村或部分自然村组为实施范围,以三年时间为实施周期,开展省级试点,参照执行国家试点支持政策。市县统筹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进行全域化布局,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整治区域内耕地质量有提升、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并做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对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等进行优化布局的,可对规划进行布局调整。

强化底线思维,严守整治原则

《意见》指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必须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坚决防止以整治之名行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之实的行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防止片面追求增加土地指标搞大拆大建、侵犯农民权益影响社会稳定,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传承价值的村庄和建筑,禁止破坏乡村风貌和历史文脉;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打通渠道“算大账”的要求,严格控制未利用地开垦,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占用耕地搞人造景观的形象工程,防止盲目投资增加政府隐形债务等不良倾向。

科学规范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意见》强调,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按照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集中连片、总体保持稳定的原则,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调整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意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

鼓励将综合整治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整治区域内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农产品加工等用地的前提下,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优先用于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重点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促进产业振兴,增强乡村自我造血功能。允许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将依法自愿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乡村废弃教学点等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整治后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城中村、城边村、村集体企业(厂房)、农垦企业等可连片开发区域土地依法合规整治入市。鼓励地方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围绕有基础、有特色、有潜力的产业,建设农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生产生活生态同步改善、一产二产三产深度融合的特色村镇。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通过综合整治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当地村庄建设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前提下,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增减挂钩政策,优先保障本市县需要,也可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使用。逐步减少安排商品住宅(不含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通过有偿获得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满足商品住宅用地需求。

综合整治新增耕地指标优先调剂使用

坚持以区域土地综合整治为补充耕地主要途径,通过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在省域内调剂使用,所得收益扣除成本和投资应得收益外主要用于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生态移民以及扶贫搬迁等。

另外,《意见》中还从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资金奖励、构建农民权益保障和利益共享机制和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方面给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责任编辑:林思冰】

【内容审核:林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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