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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男子穿警服通过直播平台,威胁12岁女孩见面,强行实施侵犯

2020-11-04新闻19

辽宁省铁岭市开原,一名男子通过直播平台,私信言语威胁恐吓不满14周岁女孩见面,实施强行侵犯,2020年11月从法院获悉,该男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贾某某,男,1999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开原市。因涉嫌强奸犯罪被开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又被执行逮捕。

案发当日凌晨12点左右,贾某某在网上以穿警服的头像照片,标注为开原贾某,进入女孩郭某快手直播平台,据了解郭某是2006年出生,时年十二周岁,被郭某移出直播间,贾某某通过快手私信,以“你有点欠打了、我找你很容易”等语言威胁恐吓郭某,郭某向贾某某解释“对不起啊哥,我这里都是小孩不留大人”,贾某某仍以“明天就有人找你了、我弟弟啥的都认识你”等威胁恐吓郭某,期间郭某哀求其“别来找我了”。贾某某向郭某告知了自己电话号并要求加微信,二人加了微信。

后贾某某让郭某到开原客运站找他,郭某到客运站后,贾某某骑摩托车载郭某,将其带至开原市的某星旅馆209房间内,贾某某向其“调查”郭某的朋友在清河区万象新城小区盗窃摩托车的案件,并用手机将调查过程录音。后贾某某对郭某强行实施了侵犯。

两天后的凌晨,贾某某以给郭某“解决事”为由要求郭某前来,通过手机短消息以“等着警察找你吧、光明高某(指光明派出所民警高某)、让你进拘留所都挨欺负、你离挨打不远了、警察找完你我弟弟再找你”等语言威胁恐吓郭某,郭某以短信息表示“哥我错了、你想让我咋地啊、我咋地了你要打我要抓我呀、等我一会行吗等家人睡着了我就去找你”等。随后郭某来到某星旅馆207房间内与贾某某见面,凌晨3点多,郭某电话告知社会上认识的哥哥吴某,称自己被人强行侵犯了,吴某带人前来旅社,在房间内堵住贾某某,后吴某电话报警,贾某某在该旅社被开原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民警抓获。

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供认。贾某某否认强行侵犯了郭某,承认用手触摸了郭某身体,且支付给郭某200元现金,其辩称自己不明知郭某是幼女,可以给自己定强制猥亵或者强奸未遂。贾某某辩称,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对其讯问时,是民警让他按照郭某的陈述进行的供述,是民警让他这么说的,所以才承认了强行侵犯了郭某,且当时自己因吸毒意识不清醒,前两次供述都是民警诱供,供述不属实。

贾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郭某系自己到旅社,其有过错;贾某某年龄小,有改过自新的可能,建议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贾某某利用儿童年幼无知、身心不成熟特点,以威胁、胁迫手段强行侵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应依法从重处罚。

贾某某对于郭某的年龄状况,根据其与郭某的聊天记录,以及其与郭某的直接交流过程,能够证明其完全明知郭某是“小孩”,明知郭某是幼女。

公诉机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贾某某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中第一次供述的纸质笔录中贾某某供述其于7月20日凌晨与被害人在旅馆209房间发生了关系并支付200元现金、7月23日凌晨与被害人在207房间未发生关系,但该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仅体现了其关于7月23日情况的供述,未体现其关于7月20日情况的供述,纸质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严重不符,根据办理刑事案件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对该纸质笔录应认定为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但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系讯问过程的真实记载,应当作为本案证据予以确认。

贾某某虽然否认与郭某发生关系,且对于侦查阶段贾某某承认发生关系的供述内容已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本案其他证明贾某某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其否认与郭某发生关系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贾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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