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上午,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南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18日晚上22时40分许,在新风路往柳邕路方向有一辆小轿车引擎盖未关就行驶上路。柳南大队立即展开调查,根据市民提供的线索以及查询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民警查询到当事人何某,并通知其到大队接受调查。
据何某所述,18日晚上十点多,她驾驶车牌为桂BD50***的新能源小车发生故障,电池没电,她便开着引擎盖一边用车载充电宝给车辆充电,一路开回自己所住小区。
通过查询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民警发现当晚何某从蟠龙路沿着天山路、屏山大道、城站路、柳邕路开回自己所住小区,驾驶了半个小时左右。
当民警告知何某车辆行驶途中引擎盖打开会遮挡前方视线,非常危险,易引发交通事故时,何某则狡辩道:
“开车时从引擎盖缝隙中是可以看到前面的,并且有哪一条法规明确说开着引擎盖是不能驾驶的,你说啊,哪一条法规有说!”
民警告知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驾车上路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同时驾车时不能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何某打开引擎盖驾驶的行为已经妨碍安全驾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何某则继续以自己驾驶车辆没有发生事故,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打开引擎盖不允许上路为理由不配合调查。通过民警多次耐心教育后,何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接受处罚。
根据以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六项
驾驶时不得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柳南大队将对何某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处以罚款100元,记2分。
柳州交警提醒
各位司机要自觉摒弃交通陋习
远离危险驾驶
文明安全行车
来源:“柳州交警”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