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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高报酬未果,拒绝上班解除劳务关系可否获得赔偿?法院这么判!

2020-07-20新闻13

2016年1月1日,被告原平某公司与原告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月工资为2800元,岗位为司机,工作区域为某抑尘站,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合同至2017年12月31日止,工作区域变更为某1抑尘站,其余内容一致。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合同至2018年12月31日,其余内容与之前合同一致。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2018年8月,原告要求被告提高工资待遇,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9月10日原告拒绝到岗上班,同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2018年12月3日,原告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告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28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200元、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9年5月27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内容协议未果后,拒绝提供劳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否获得相应赔偿。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并接受被告的管理,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提高工资待遇,双方协商未果后,被告拒绝到岗上班,主动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符合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告认为被告要求原告24小时在工作场所待岗,强令冒险作业,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原告的人身安全,本院认为原告所从事岗位具有特殊性,且被告提供休息室,并不是每天工作24小时,不存在强令冒险作业并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原告人身安全的情况。

法官寄语

本案属劳动争议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纠纷。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后原告要求被告提高工资待遇未果,原告因此拒绝到岗上班,且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原告主动解除了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通过本案例,希望能警示劳动者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够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劳动关系#原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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