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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条款 《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规定

2020-09-24知识10

《合同法》对于不安抗辩权,该如何行使?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中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二)、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履行有先后顺序即异时履行,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不一致,有先后顺序,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一般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是同时履行;而对于租赁、保管、承揽、运输、委托等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根据合同的性质,一般是异时履行。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条款 《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规定

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的规定 一、什么是不安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条款 《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规定

《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条款 《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规定

《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规定一、《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契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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